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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与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邓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3民初19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地址贵阳市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2楼。负责人王正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秀平、徐宇,该公司职员。被告邓某某,男,苗族,1987年4月13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诉被告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阳代理审判员  陈雪娇人民陪审员  高 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