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贤丹申请执行徐永亮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丹,徐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周贤丹,马关县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徐永亮,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贤丹与被执行人徐永亮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周贤丹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永亮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执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瑞刚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葛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