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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贤丹申请执行徐永亮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丹,徐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周贤丹,马关县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徐永亮,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贤丹与被执行人徐永亮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周贤丹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永亮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执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瑞刚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葛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