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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庆宽、季久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庆宽,季久云,陈庆方,扬州市广陵区福龙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庆宽,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季久云,女,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庆方,男,196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扬州市广陵区福龙酒楼,住所地在扬州市。经营者陈庆宽,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庆宽、季久云、陈庆方、扬州市广陵区福龙酒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双商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21100元,负担受理费、保全费536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除执行到位1.07万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邗双商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克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乐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