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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离石区嘉禾网吧上网,趁被害人张耀兵睡着时,将其乐视1手机盗走,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离价认字(2016)88号),被盗走乐视1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2016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离石区帝豪网吧,趁被害人问媛媛睡着时,将其华为荣耀X4手机盗走后离开,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离价认字(2016)88号),被盗走华为荣耀X4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3.2016年5月1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离石区大地网吧,趁被害人高旭程睡着时,将其红米2A手机盗走后离开,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离价认字(2016)88号),被盗红米2A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受害人高旭程、张耀兵、问媛媛的陈述;报案材料、提取手机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图片、被盗手机手续、行政处罚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杜瑞祥、张元元、王敏敏的证言;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杜瑞祥、王敏敏的辨认笔录;视频光盘一张等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社区调查,同意对其监管,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宁柱审 判 员  王离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