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井超与被执行人徐天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井超,徐天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许井超,男,汉族,1988年11月3日生,工人,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徐天涯,男,汉族,1988年4月17日生,无业,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许井超与被执行人徐天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70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徐天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许井超借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70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