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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百盛瑞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基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百盛瑞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基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百盛瑞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2-1幢10楼1001、1002号。法定代表人:叶佐飞,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基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升桥路2号瑞金广场2-2A、2-2B。法定代表人:邹立刚,总经理。上诉人四川百盛瑞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基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百盛瑞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购销合同中的约定管辖不明确,不能认定为是对解决双方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四川百盛瑞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四川省基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区域法院依法裁决。”合同中同时确定了乙方四川省基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E405。上述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