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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姚瑞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025号罪犯姚瑞,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渝北法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瑞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50元(已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2013年7月5日、2015年8月3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姚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姚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且财产刑已执行,已退赔被害人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