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2行初98号原告王玥明,无职业。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7号。法定代表人高吉胜,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巍,该局干部。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王玥明25元。审 判 长 刘全喜代理审判员 高宏亮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丽莉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