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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赵长欣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旬邑县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旬邑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民终18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又名赵某某),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旬邑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旬邑县城育才路。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旬邑县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旬邑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上诉请求:1、撤销(2016)陕0429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赔偿电动机(4个)维修费、车费,打草机维修费、电视机(4个)维修费、矿灯、录音机、电视卫星锅(2个)、稳压器,共计40000元;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破坏林场树木146棵(53500元)、林场专用路1公里(30000元)、专用路草皮20000元,苜蓿3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误工费10000元(共计150500元);3、撤销供电合同协议侵权事项,返还20年每月收取100度和2010年收取的130度电费,返还供电补贴2200元、配电贴费1800元、变压器支架528元,返还安装变压器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共计2000元并支付利息。4、追究原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及被上诉人破坏电力违法责任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集体财产也没有保养义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构成侵权没有证据支持,上诉人没有诉权,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1月14日,原告作为旬邑县城关镇安仁村林场负责人与旬邑县电力局签订供电协议,并约定权利、义务。2016年1月25日,原告以被告对其构成侵权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变压器所有权权属;2、确认侵权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4万元,即被告未维修变压器,造成原告水泵、电冰箱、牛皮等物品损害的损失;3、被告承担一切经济损失140500元,即被告车私自进入破坏农场专道损失30000元,破坏农场草地一公里损失20000元,破坏农场树木损失53500元,破坏农场苜蓿损失32000元,长期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确认变压器所有权及被告车私自进入破坏农场专道损失30000元、草地一公里损失20000元,树木损失53500元、苜蓿损失32000元,实为旬邑县城关镇安仁农场的损失,原告并不是利害关系人,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因被告未维修变压器造成其个人财产损失40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91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经审理查明,赵某上诉请求增加的误工费10000元及撤销供电合同协议侵权事项,返还20年每月收取100度和2010年收取的130度电费、供电补贴2200元、配电贴费1800元、安装变压器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共计2000元并支付利息属于新的诉讼请求,经合议庭主持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告知其另行起诉。关于上诉人请求的追究旬邑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及被上诉人破坏电力违法责任,因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故不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赵某请求确认变压器为其所有。经查,该变压器并非上诉人出资,故对其该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因被上诉人车辆私自进入林场破坏专道损失30000元,破坏农场草地一公里损失20000元,破坏农场树木损失53500元,破坏农场苜蓿损失32000元,长期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140500元的上诉请求,实为旬邑县城关镇安仁林场的损失,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上诉人赵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峰光审 判 员  刘建明代理审判员  王高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东附:本案所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三)……(四)……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