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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万发忠与上诉人刘学忠、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发忠,刘学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发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梅,女,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丹,女,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负责人:黄光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男,律师。上诉人万发忠与上诉人刘学忠、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学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万发忠身体受到损害的后果,对于万发忠因此起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万发忠伤后经七台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左胫骨平台劈裂、左腓骨颈闭合粉碎性骨折、左小腿上段及左膝软组织碾挫伤伴皮肤游离等,住院治疗51天后,万发忠又先后转院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进行治疗,上述两家医院的诊断均为左胫腓骨骨折术后感染。后万发忠又到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胫骨骨折术后缺损。诉讼中,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万发忠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经检查确认其主要损伤为左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感染、骨髓炎、胫骨截骨术后改变,并认为由于长时间制动、左膝、踝关节功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左下肢丧失功能达25%,构成九级伤残。综合以上医院诊断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确认万发忠转院所治疗的损害与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刘学忠认为医疗过程中存在扩大损失的问题,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具有合理的理由,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不当。本案中,万发忠的伤残后果以及医疗费等损失是否全部由刘学忠造成,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万发忠与上诉人刘学忠、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各预交案件受理费1,67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董树全代理审判员  解 涵代理审判员  李金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焉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