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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沃光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沃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大道6号A栋1楼。法定代表人黄赢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爱南路95号A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李乐仁。上诉人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沃光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实,上诉人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在该期间内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齐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邹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