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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东辉与李关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辉,李关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850号原告:李东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关良。原告李东辉与被告李关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李东辉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林飞审判员  齐旭光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黎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