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东辉与李关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辉,李关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850号原告:李东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关良。原告李东辉与被告李关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李东辉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林飞审判员 齐旭光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黎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