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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玉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695号被执行人:张玉林,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张玉林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前由本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482刑初004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玉林被判并处罚金4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林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