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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翔海燃料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翔海燃料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翔海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号第*栋日荣大厦第**层******室。法定代表人:高小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黄善,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慧芬,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施金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翔海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海事法院(2016)粤7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富航89”号船保险理赔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富航89”号船保险理赔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成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