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0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瑞安市向兴布行与张为孝、徐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向兴布行,张为孝,徐秋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067号原告瑞安市向兴布行。经营者项伟锋。委托代理人姜正、张也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为孝。被告徐秋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向兴布行诉被告张为孝、徐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市向兴布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