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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倪鲁凤与被告戴仁武、李卫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鲁凤,戴仁武,李卫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初4415号原告倪鲁凤,女,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戴仁武,男,1983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卫平,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原告倪鲁凤与被告戴仁武、李卫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戴仁武、李卫平给付欠款6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殿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鲁凤、被告李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仁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5月7日,被告戴仁武要求原告为其所借用的李卫平的信用卡还款6700元。诉讼中,被告李卫平支付原告3000元后,原告即撤回对李卫平的起诉,并承诺余款3200元由其迳直向被告戴仁武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仁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倪鲁凤支付欠款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戴仁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蔚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