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金学申请执行王银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学,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6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学,男,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王银,���,贵州省丹寨县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丹民初字第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银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金学支付子女抚养费48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银承担。但被执行人王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王银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学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寨县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泉宁审判员 唐永刚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和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