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6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侯联合与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联合,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733号原告:侯联合。被告: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水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联合诉被告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联合2016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联合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联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后由原告侯联合负担23000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记员陈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