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成鹏与李明磊、刘建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鹏,李明磊,刘建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366号原告:徐成鹏,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玉(特别授权)。被告:李明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刘建财,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蕊(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秋景(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鹏与被告李明磊、刘建财追偿权纠纷一案,基于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成鹏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