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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石通建、唐正连与山东西游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百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通建,唐正连,山东西游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百涛,刘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406号申请人:石通建,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唐正连,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东西游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百涛,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燕,女,成年,汉族。申请人石通建、唐正连与被申请人山东西游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百涛、刘燕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通建、唐正连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百涛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孙百涛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冻结股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