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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吉,魏淑恩,田丹丹,殷某,梁肖龙,宋非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851号原告:殷建吉,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殷庄村人某某。原告:魏淑恩,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殷庄村人某某。原告:田丹丹,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殷庄村人某某。原告:殷某。法定代理人:田丹丹(殷某之母),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殷庄村人。被告:梁肖龙,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后冢村人某某。被告:宋非非,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一甫村人宋某某。原告殷建吉原告殷某某、魏淑恩魏某某、田丹丹田某某、殷某与被告梁肖龙殷某与被告梁某某、宋非非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殷建吉殷某某、魏淑恩魏某某、田丹丹田某某、殷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建吉殷某某、魏淑恩魏某某、田丹丹田某某、殷某以二被告已履行协议内容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建吉殷某某、魏淑恩魏某某、田丹丹田某某、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殷建吉殷某某、魏淑恩魏某某、田丹丹田某某、殷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和审 判 员  杨庆群代理审判员  韩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新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