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娟与深圳市胜高连锁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娟,深圳市胜高连锁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755号原告:俞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卫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被告:深圳市胜高连锁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宏军。原告俞娟与被告深圳市胜高连锁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俞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宣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