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永安、安徽天鹅池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永安,安徽天鹅池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财保111号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勇,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陈永安,居民。被申请人:安徽天鹅池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北中镇沙河村沙河街。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案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