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民终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山东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驰耐特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市驰耐特塑胶有限公司,山东振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驰耐特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振兴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凤梅,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坊市驰耐特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市驰耐特塑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潍坊市驰耐特塑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上诉人潍坊市驰耐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卫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审 判 员  李金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