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米存刚与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存刚,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米存刚。被执行人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中心汽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刘素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米存刚与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