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洪岩、马士侠、麻乐、展彦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洪岩,马士侠,麻乐,展彦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742号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利,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波,该单位员工。被告:马洪岩,住址:德州市。被告:马士侠,住址:德州市。被告:麻乐,住址:德州市。被告:展彦培,住址:德州市。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洪岩、马士侠、麻乐、展彦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申请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玉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