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仕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仕胜,文绍年,赵世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仕胜。被执行人文绍年。被执行人赵世惠。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世惠、文绍年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068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江和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亚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