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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远景与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远景,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1376号原告:马远景,男,1952年1月10日生,回族,退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赵汉华,经理。原告马远景与被告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远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远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款84032元。事实和理由:马景远自2012年11月起在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到2015年11月末,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仅给付了5700元,共拖欠马景远工资款8403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马景远提起告诉。被告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景远自2009年11月起在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井长,自2012年11月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到2015年11月末,九台市官地煤矿仅给付了5700元,共拖欠马景远工资款84032元,其中,2012年和2013年马景远月工资为4000元,2012年欠2个月工资,计8000元;2013年欠19天工资,计2532元,2014年开始工资降为3000元每月,因为加班,一年拖欠367个工作日的工资,每日工资为100元,计36700元;2015年因为加班,一年拖欠425个工作日的工资,每天工资100元,计42500元;以上累计拖欠89732元,扣除已付5700元,尚欠84032元。马景远经催要工资未果,提起告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的工资应以货币形式由用工单位按月支付,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应对其拖欠数额及用工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对马景远的所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未提出抗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故对马景远所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马景远工资款8403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九台市官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