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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跃兵与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兵,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503-1号原告张跃兵,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皇英楠,该单位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张跃兵诉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跃兵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跃兵负担。审判长  武熙春审判员  马朝选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