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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某乙与林某丙、黄某、林某丁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685号原告:林某甲,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乙,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丙,男,汉族。第三人:林某丁,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甲、原告林某乙与被告林某丙、第三人黄某、第三人林某丁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方 敏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