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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9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季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753号原告: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忠(受韦某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原告韦某与被告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韦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韦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韦某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