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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执字第73号之二十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新瑞与贾洪亮、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瑞,贾洪亮,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瑞德商城有限公司,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73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高新瑞,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贾洪亮,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芳园东里5号。法定代表人贾洪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瑞德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贾洪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伟,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高新瑞与贾洪亮、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瑞德商贸城有限公司、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委托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由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拍卖被执行人贾洪亮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乙2号院1、2号楼1号楼商业3A号[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的房产及所占用的土地。2016年9月5日,买受人冯欣(身份证号:)以124916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乙2号院1、2号楼1号楼商业3A号的房产所有权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冯欣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乙2号院1、2号楼1号楼商业3A号房产所有权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冯欣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冯欣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兴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