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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庆云县时尚精品坊与被告郭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时尚精品坊,郭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3民初1294号原告:庆云县时尚精品坊,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营���:李春利,女,汉族,1987年4月7日生,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城,男,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与李春利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被告:郭利平,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生,住山东省无棣县。原告庆云县时尚精品坊与被告郭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云县时尚精品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利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庆云县时尚精品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工艺品和服装批发,被告2011年至2012年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共欠款三次,经原告方多次催要,2016年5��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一张7000元的欠条,但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郭利平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2013的货款转为总条7000元整柒仟元整郭利萍2016.5.7号1500696****”。原告称欠条上所有字均是郭利平书写。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被告郭利平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中显示姓名为“郭利平”,经原告辨认户籍证明中照片,原告称其是欠条中的郭利萍。本院在给被告送达传票时,见到被告郭利平的母亲程德荣,工作人员向其出示原告提交的欠条后,其称欠条上的这批货是原告经庆云物流送来的,但是因为货物销量不好,曾经通知原告的经营者李春利将货物拉走,李春利没有将货物拉走,之后李春利来要账,郭利平为其书写了上述欠条。本院认为,被告郭利平母亲称原告提交的欠条确��是郭利平书写,与原告陈述相吻合,被告郭利平从原告处购买服装的事实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依法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欠条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郭利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对自身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利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庆云县时尚精品坊欠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荣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