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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春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春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1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振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玲,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雪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峰,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雅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春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春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审判员李晓颖(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苏雪娇、被上诉人沈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西雅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辽0104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不是因工作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故我方不应支付被上���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被上诉人沈春峰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沈春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西雅帝公司支付第一次、第二次住院医疗费2万元;2.西雅帝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万元;3.西雅帝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6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沈春峰于2012年11月9日入职西雅帝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11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西雅帝公司未给沈春峰缴纳社会保险,沈春峰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1月17日,沈春峰在打完卡下班骑车回家时,在物业园区内摔伤,于2013年11月18日入院,共住院17天,花费16,945.97元,其中自费6259.11元。后于2015年9月21日第二次入院,共住院8��,花费10,328.58元,其中自费5069.51元。2015年2月5日,沈春峰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该局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5年8月20日,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出具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认定沈春峰所受工伤等级为八级。另查明,沈春峰于2015年11月20日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西雅帝公司支付第一次、第二次住院医疗费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8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6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万元。经仲裁委审理,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5]15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西雅帝公司支付沈春峰住院费11,328.6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金28,07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8.33元。沈春峰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沈春峰作为西雅帝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西雅帝公司依法应以沈春峰所受工伤后的必要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沈春峰主张住院医疗费的问题。沈春峰因工受伤后,两次住院共计25天(17天+8天),其中其自付的医疗费共计11,328.62元(6259.11元+5069.51元),故西雅帝公司应支付。关于沈春峰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另因西雅帝公司未为沈春峰缴纳工伤保险,故此部分费用应由西雅帝公司承担。因沈春峰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故应依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沈春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西雅帝公司应支付沈春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73.10元。关于沈春峰主张住院伙食费补助费的问题。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工伤住院期间单位应发给伙食补助费。《关于贯彻实施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0%再除以30天计算,故西雅帝公司应支付沈春峰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758.33元。关于沈春峰护理费的问题。因沈春峰并未提供有关护理费用的直接证据,故应参照居民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计算,根据沈春峰的住院天数,西雅帝公司应支付沈春峰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2406.03元。关于沈春峰要求西雅帝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沈春峰于2013年11月17日因工受伤,两次住院治疗共计25天,即沈春峰停工留薪25天,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因此西雅帝公司在沈春峰停工留薪期应保持工资不变,应向沈春峰支付工资共计2933.45元。关于西雅��公司提出沈春峰所受伤非为工伤的抗辩意见,因沈春峰所受伤已经过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及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的定级,而西雅帝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以上结论向相关部门或法院申请复议或诉讼,故以上认定现已生效,一审法院对西雅帝公司的此项抗辩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春峰医疗费11,328.62元;二、被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春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73.10元;三、被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春峰伙食补助费758.33元;四、被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春峰护理费2406.03元;五、被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春峰停工留薪期工资2933.45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天,由被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沈春峰所受伤害已被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认定为八级伤残。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受伤并非工伤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西雅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春野审判员  董 莉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席红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