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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和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创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和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创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和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创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存奎,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山东创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货款147901元及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以147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创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偿还货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山东创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创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山东创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郜作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