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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840号原告:吉林市瀚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杨博麟,总经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559号。负责人:岳万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帆,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魏东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吉林市瀚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