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诉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益阳市康乐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付为国华容滕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益阳市康乐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付为国,华容腾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法定代表人侯继明,行长。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为国。被执行人益阳市康乐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为国。被执行人付为国。被执行人华容腾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军。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5月16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3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