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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英强电气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英强电气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024号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关南街卧龙小区五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多了,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翟永,该公司法律顾问。诉讼委托代理人:闫学增,该公司职员。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37元,减半收取2118.5元,由原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