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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刘渝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渝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4刑初2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渝富,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渝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渝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渝富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沸腾网吧,趁被害人冯某某去吧台充值的间隙,将冯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2s手机和现金6.5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90元。2016年7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刘渝富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极客网咖,趁被害人姚某某睡觉之机,将姚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iphone6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80元。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刘渝富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iphone6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姚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渝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购买手机凭证及手机外包装图片、被害人冯某某、姚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物证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现场记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渝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渝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渝富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渝富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渝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渝富退赔被害人冯某某29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百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