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景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付,李涛涛,张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785号申请执行人徐勤付,男,1966年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被执行人李涛涛,男,1986年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被执行人张景利,男,1975年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景利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