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586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9与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于某,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许淑月审 判 员 戴 军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梦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