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永、周蕊莉、张彦、沈建奎、陈晓燕、周凤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蕊莉,张彦,沈建奎,陈晓燕,周凤玲,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伯江,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蕊莉,现住山丹县。被执行人:张彦,现住山丹县。被执行人:沈建奎,现住山丹县。被执行人:陈晓燕,现住山丹县。被执行人:周凤玲,现住山丹县。被执行人:苏永,现住山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永、周蕊莉、张彦、沈建奎、陈晓燕、周凤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永、周蕊莉、张彦、沈建奎、陈晓燕、周凤玲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永、周蕊莉、张彦、沈建奎、陈晓燕、周凤玲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沈建奎在你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沈建奎在你处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昱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