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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德奎与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奎,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奎,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四团。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组织机构代码:57622918-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奎与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158000元。未执结标的额11580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