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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朝阳忠信商贸与黄土坎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忠信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县二十家子镇黄土坎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忠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20号503。法定代表人:董德忠,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亮,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3段13号楼2单元。被执行人:朝阳县二十家子镇黄土坎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二十家子镇黄土坎子社区。法定代表人:包永斌,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忠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县二十家子镇黄土坎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并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