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顾稳与蔡金楚、蔡扬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顾稳,蔡扬频,蔡金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林顾稳,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蔡扬频,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金楚,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林顾稳与被执行人蔡金楚、蔡扬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蔡金楚、蔡扬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顾稳借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到被执行人蔡金楚名下有闽CG83**长城牌小汽车,本院已对车辆作出了查封、扣押裁定,并向车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限制办理该车过户登记手续,但因该车至今无法实际扣押到位,致本院无法对该财产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蔡金楚、蔡扬频尚有欠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而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3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