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7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沈阳市沈河区联星托运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霞,沈阳市沈河区联星托运处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360号原告:李淑霞。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联星托运处,经营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翰林路***号。经营者:袁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霞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联星托运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淑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与另一案件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并至(2016)辽0103民初1852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