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执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国平、朱天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平,朱天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平,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朱天星,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平与被执行人朱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朱天星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国平借款7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朱天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