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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富泰革基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富泰革基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练市镇朱泾村。法定代表人冯永根,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泰革基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双燕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仲平,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泰革基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收到我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