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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唐金妹与徐红、全州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妹,徐红,全州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951号原告:唐金妹。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被告:全州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济全,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负责人XX,经理。原告唐金妹与被告徐红、全州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唐金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红、全州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妹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徐红、全州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妹撤回对被告徐红、全州县全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唐金妹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