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桂芳与胡万军、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巴士公交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桂芳,胡万军,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巴士公交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510号原告毛桂芳,女,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朱晓兵,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万军,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仁川,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长久一巷*号*栋*单元*楼*号。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巴士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帅芸,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宋绍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家川,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金轮镇金庵村*组**号。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对原告毛桂芳与被告胡万军、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巴士公交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1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11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中“由被告青巴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60468.37元”、“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巴士公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毛桂芳各项损失60468.37元”补正为“由被告青巴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57528.37元”、“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巴士公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毛桂芳各项损失57528.37元”。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铮 来源: